[中国童装网] 1、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贸易术语有时也称价格术语,在我国习惯称为"价格条件"。它是通过国际贸易和长期实践形成惯例的,采用简明的语言或缩写字母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及价格构成的特殊用语。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各在天涯,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往买方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装卸和存储,其间必然要涉及到以下问题:
(1)何时何地办理货物的交接?
(2)由谁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
(3)由谁办理货运保险?
(4)由谁承担货运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5)由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6)买方应在什么时候付款?根据什么付款?
为此,买卖双方在洽谈价格时,一定要同时明确以上问题。国际贸易实践中,渐渐归纳出一些价格术语,简单明确地便把这些责任义务划分清楚了。
比如中国使用FOB青岛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则中方负责出口许可证,负责把货物运到青岛港码头船舶吊钩可够及处,货物一过船舷的风险损失便转移给了买方承担;买方则负责租船定舱、负责保险,承担货物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负责卸货、办理进出口手续等等。 由此可见,贸易术语大大简化了交易磋商的内容,缩短了成交的过程,节省了业务费用,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确实功不可没。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贸易术语惯例有三个体系(版本):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Incoterms)是国际商会(ICC)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文件。《通则》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最早版本始于1936年,之后于1953年进行了修改,1967、1977、1980、1990和2000年又分别进行了修订,便有了现今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经过修改后的价格术语采用新的表达方式,把十三种价格术语分为E、F、C、D四组。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由于通则是在国际商会组织各国专家在研究和归纳各国惯例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适应性,得到了众多国家的接受,是目前应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一项国际惯例。
(2)《华沙-牛津规则》
这个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于1932年专门为CIF合同制定的。其十分详细地解释了CIF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和所有权的转移,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纳,并可对其中条款在合同中作双方同意的修改或补充,如有抵触,以合同的优先规定为准。这个规则为统一和确定国际贸易价格术语的内容树立了典范,被国际贸易法律界高度重视。
此规则与2000《通则》中对CIF的解释并不冲突,但它的解释要比通则全面详尽。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该定义共对六种术语做了解释,其中对FOB的解释与《通则》相去较远。在美实际做法中,FOB已成了一般交货条件,包括FOB目的地、FOB轮船、FOB车辆等,而不似《通则》中FOB术语一般只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该定义在美洲有较大影响。
3、国际货物贸易中三种最常用的贸易术语
在2000《通则》的十三种价格术语中,FOB、CIF和CFR三种在我国使用率最高,也是国际上较有代表性的常用术语。
--FOB(Free on Board)
在我国习惯把FOB称作"离岸价",因其不准确性而渐受淘汰。采用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负责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按照《通则》的解释,买卖双方的具体责任如下:
(1)卖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①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②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④负责提供有关货运单据。
(2)买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①负责租船定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和船名及时通知卖方,以使卖方准备好货物装船;
②负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③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④负责办理保险和支付运费,办理在目的港收货和进口手续。
除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外,我们还须注意和明确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FOB的适用范畴
按2000《通则》的规定,FOB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船运,也即排除了空运和铁路运输使用该术语的可能性。
二是货物交接注意事项
按FOB条件成交,因为是买方派船,故一定要注意好船货的衔接问题。买方派船是卖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买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指派船只,卖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致严重后果时可撤销合同。
三是风险转移
按2000《通则》规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的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的。在货物实际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其后发生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负担。
四是关于费用划分问题
按FOB定义,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都由卖方承担,过船舷后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为了使装船费用的划分更加明确,在贸易习惯做法中便产生了FOB的种种变型: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FOB包括理舱费(FOB Stowed);FOB包括平舱费(FOB Trimmed)。
这4种变型一般用于承租船运输方式,在使用班轮运输时并不需在FOB后面画蛇添足,因为班轮运输本身就默示了运费是由租船方支付的。
--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
CIF在我国习惯叫做"到岸价",这种叫法也不精确。采用CIF这种术语,在其后面应注明目的港,例如CIF青岛。
CIF条件是指卖方负责租船定舱,按期在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船上,办理保险手续,并负责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至于有关风险和责任的划分则同FOB条件一致,即卖方仅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前发生的风险。
按照国际惯例的一般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如下:
(1)卖方责任
①负责租船定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
②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④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⑤负责提供有关货运单据,包括正式的保险单据。
(2)买方责任
①负担货物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②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③办理在目的港的收货和进口手续。
除此之外,还须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CIF的特殊性
CIF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贸易术语,采用该术语时,交单的重要性远远高于交货,是一种最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和凭单付款。
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在约定地点把货物装船以运交买方并向买方提交约定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证,就算是完成合同的交货义务,无需保证到货。但也不得以交货代替交单。
凭单付款是指买方一旦受领装运单据,就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货款,即使在交单时,货物已经灭失或受损,也不得例外。只能在付款之后,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所以CIF也被称作"单据买卖",或更确切地说,当以交付单据作为履约的货物买卖。
二是关于交货问题
只要按合同规定交付了有关单据,便可认为卖方已经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而不管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是合同的一项要件。不按时装船属根本违约,买方可以拒收单据,拒绝付款,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CIF合同不同于FOB合同,FOB合同下租船和备货是由买方和卖主分别承担的,但CIF合同租船备货都需卖方料理,故卖方必须注意好船货的衔接。
提前装船和延迟装船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所以切莫以为越早越好。
三是关于单据重要性的问题
CIF合同下,卖方应交付的最基本单据是一份清洁的已装船提单,一份保险单和一张按规格填制的发票。
在CIF合同下,卖方交单与买方付款是对流条件,只要单据齐全无误,买方就必须付款。
四是关于保险险别的规定
按照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