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在护照有效期内,如果护照持有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持护照进行招摇撞骗和非法进入前往国家并被遣送回国等活动,其所持护照将被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北京从2000年7月18日起开始签发新版护照。为此,在2000年7月18日前领取的旧版护照不再延期。当其有效期届满时一律换发新版护照。此外,在2000年7月18日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行团领取的护照有效期为一年,可以在有效期内随旅游团队出入境一次,用后即失效,也不能延期。
换发护照,必须符合下列情况:
(1)护照已经延期2次,即将届满不能再延期的;
(2)护照的签证页已经用完(如果申请人要求保留原护照上的签证,可以将换发的新护照与已经注销的原护照合订使用);
(3)护照被损坏或者涂改的;
(4)护照过期的;
(5)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如果护照持有人要求在护照上加注中文姓名、出生日期和减少携行人时,在出具相关证明后,可以申请办理加注,不用换发护照。
不慎将护照遗失或者被偷窃,必须提交有关证明和办理护照补发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护照在出境前失窃:
(1)在失窃地公安机关开据失窃证明;
(2)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3)凭备案证明到《XX公安报》登报声明作废;
(4)失窃证明、作废声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相关复印件,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发。
护照持有人在国外定居、工作或者学习期间,短期回国时不慎将护照遗失或者被偷窃,需要在申请补发时提交在国外定居、工作或者学习的证明。
二、护照在境外失窃:
(1)向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报失和声明作废;
(2)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备案和申请办理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证件;
(3)回国后,持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证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相关复印件,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发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