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童装网] 近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65号公告,公布了《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2010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含加工贸易)。商务部授权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11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商务部授权机构停止接受申请者申请。
《细则》同时规定了申请羊毛、毛条进口配额的申请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一是持有 2010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或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申请者)。二是2011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三是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记录。四是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和《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满足上述条件的关税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提交申请。申请者须如实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并在当年第一次申请时向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供上述有关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须先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经商务部核准后可提交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11年12月31日。对2011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而在次年到货的,关税配额持有者须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及有效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商务部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12年2月底。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领的关税配额,须将关税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商务部授权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及时将已使用数量在系统中核销并退回未使用数量,同时在相应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备注栏中注明并留存备查。商务部将关税配额证所列剩余配额予以收回,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当年无法完成的关税配额量最迟交回日期不得超过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比例扣减2012年可申领数量。
关税配额持有者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商务部授权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须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将原件留存。办理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迟核销期不得超过2012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销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比例扣减2012年可申领数量。
《细则》规定中明确指出,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