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9月15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境外供货企业须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后,予以登记。
按照规定,自2009年3月15日起,进口棉花收货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到货时可在目的地实施检验。如果境外供货企业预先未进行进口登记,收货人应当在贸易合同中约定装运前检验条款,并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入境报检时,进口企业应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出具的货物合格声明,到货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开包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