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的方式基本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骗子们自己“制造”品牌。正式注册某一商标,以低廉的价格找人代为加工商品,多数为质次价低的商品,把这些商品冠以其注册的商标,对外宣称为知名品牌。利用现在人们哈韩的心理,谎称是“韩国品牌”、“韩国名牌”等,而让他们提供韩国方面的相关资料时往往又拿不出来。
(2)骗子们自己不经营加盟的品牌。他们没有自己经营的店面,也不具备加盟产品的技术,但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将自己包装为前景光明的行业,获得投资者的亲睐。
(3)虚假实力的介绍。产品宣传册与网站制作精美,将其自身进行美化包装,如:是某外国公司或香港公司的中国机构;属于某行业协会的会员;归国某博士任技术顾问等等。这些虚假介绍名头响亮,且难以证实,正好拿来伪装自己。
(4)高额利润的分析,汇报率虚假在宣传中为投资者计算回报,开列商品的成本、消耗等各项费用,然后计算出惊人的纯利,而实际上原材料、能耗各地、各企业都是不同的,他的计算是低成本、低消耗,一般实际中很难达到。
(5)避开风险问题不谈或少谈。骗子公司时刻都把暴利挂在嘴上,不停的灌输给投资者赚钱多简单,可当投资者要风险规避方案时却拿不出一套系统的应对方案给投资者。
针对目前的特许经营纷繁复杂的情况,这里提醒投资者:应加强对自身的保护,在选择加盟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核实企业身份,核实是否有特许经营资格应验看企业是否有正式合法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注意核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及其合法性。商务部新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对特许经营当事人资格有了明确的规定,投资者可以对照以下条件考察公司是否有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该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二)对加盟产品及技术的本质进行深入考察,正确判断产品或技术的内在品质,在市场上寻找其同类产品,注意考虑其价格及销路,对不具备社会化生产或生产成本高于市场价格的技术、产品,要有较清醒的认识。
(三)对公司的宣传要进行核实,不要轻信宣传内容。要考察公司的经济状况,租房办公且成立时间较短的公司,无论是技术实力还是信誉度都较差,一遇麻烦,便会逃之夭夭。宣传中称获得专利技术等,要验看正式的国家专利发明证书,可以通过网上查寻鉴别真伪。
(四)签订完备的加盟合同时不要对公司的口头承诺或宣传中的承诺深信不疑,要将关键的问题、细节问题、口头承诺都落实在合同中,以便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否则,法院也无法判你胜诉。因为这种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与加盟者签加盟的合同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最后,想开加盟店的朋友你们应该知道,进行特许加盟的投资者不属于消费者,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经常接到的投诉中,不少人在加盟中遭遇陷阱,认为自己是消费者,要求按照消法的规定予以解决,而实际上其购买商品不是用于生活消费,不属于消法所指的消费者的范畴,不能适用消法。首先,广告欺诈不能等同于合同欺诈,宣传中存在失实,构成广告欺诈,但由于相关内容没有构成合同条款,故不属于合同欺诈。其次,商业吹嘘不能等同于合同欺诈,双方加盟合同对其吹嘘内容未作任何约定,而投资者据此理由主张被告欺诈,没有事实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加盟者对其项目如何低成本等做过夸大的介绍,也只能认定为商业吹嘘,尚不能构成合同欺诈。所以,在发觉被骗后应当尽快与当地警方联系,并注意保留好证据以便于警方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