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初,4家外贸公司分别从S口岸代理进口共计12批未梳的含脂羊毛。货物在入境前均向江苏无锡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了“进境后的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为无锡市某洗毛厂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是由于该洗毛厂近期停业转型而不再开展洗毛业务,4家外贸公司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分别擅自将上述货物调运至W市和N市的洗毛厂进行存放和加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无锡局依法对涉案外贸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分别给予罚款1200元至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境原毛属于动物产品,并且多含牧草种子等杂质,易传播国外疫病疫情。因此,进境原毛应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执行,经由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处理后方可入境使用。
为抢占货源,有的外贸公司会在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之前,先与国外羊毛出口商签订外贸合同;同时,为尽快回笼资金,在货物通关后,与国内毛纺企业完成资金结算,然后即由国内毛纺企业负责原毛的国内运输、加工存放等后续事宜。这种模式虽然减少了外贸公司的资金压力,但存在较大风险。
本案中,涉案外贸公司即按上述模式开展进口原毛经营活动。4家公司分别取得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原毛进口后由国内毛纺企业负责后续事宜。但由于定点洗毛厂停业转型,外贸公司在未申请变更检疫审批内容前,国内毛纺企业就将原毛运往他处存放加工。尽管擅自违反“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有关规定行为的主体不是外贸公司,但作为“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申办主体,其具有按照检疫审批规定执行的法定义务,外贸公司也要承担相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任。
【案例启示】
外贸公司应与国内羊毛加工企业充分沟通,办理相关的告知、交接手续,并注意对单证进行留存,跟踪进口原毛的国内运输、加工存放等后续情况,确保进口原毛按照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进口原毛通关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不得擅自销售、使用。若遇到不可抵抗力等突发情况,应及时、主动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可申请变更检疫审批规定的内容,合法、合理地处理检疫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三)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