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快到了,铺天盖地的赠品也成了各大商场促销的常用方式。然而,很多消费者往往会遇到对有问题的“赠品”不知如何维权。昨日,深圳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赠品也是属于商品,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
工商部门查扣不合格赠品
今年元旦期间,深圳市关外某服装商场开展“买一送一”促销活动,买一件衣服赠送一件同等价值的衣物。消费者叶先生前往该商场购买了一件长褛,获赠一件大衣,检查时发现大衣既无商标、合格证明,又无厂址标识,而且有浓重的甲醛和芳香胺味道,明显是质量不合格产品,要求商场更换,该商场售货员以赠送品不是商品、不保证质量为由不予更换。叶先生投诉到商场辖区工商所,工商所责成商场予以退换,并依法查扣了一批不合格赠品。
促销赠品也属商品
深圳市消委会法律事务部陈朝晖告诉记者,经营者促销赠送商品是有前提的,即必须首先购买商品才赠送,因此促销赠品也属于商品,属于买卖合同标的物之一。买卖合同成立后,经营者必须履行赠品交付义务,必须保证所赠商品的质量,并不得降低“三包”保证等售后服务水平。消费者在“三包”期限内完全可以要求商家对赠品负责,即使当时赠品没有开具发票,消费者也可凭当时购买商品的发票,要求商家为自己调换或维修赠品。
他说,一些经营者认为促销承诺赠送的物品不是商品,可以不保证质量。但如果经营者故意用以次充好的赠品欺诈消费者,同样可适用欺诈的处罚性赔偿规定。(记者王纳 通讯员熊汉东、黄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