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日益突出的“好入园、入好园”需求,杭州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意见》指出,各区、县(市)政府要把高标准、高质量普及15年基础教育纳入当地“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含外来人员子女)均能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全市基本形成0-5岁学前教育体系。
解决“有钱办事”
《意见》要求,区县(市)、乡镇在同级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做到逐年增长。各区学前教育事业经费达到同级教育事业经费的5%以上,县(市)达到3%以上。
各区、县(市)要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在学前教育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并做到逐年增长。到2010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1/3以上,用于扶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建立低保家庭和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教育资助券制度,其资助金额不低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并统一纳入中小学教育资助券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500万元,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支持全市学前教育发展。
解决“有房办事”
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以满足小区居民和外来人员子女就近入园的需求。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据城镇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优先利用中小学空闲校舍改建幼儿园,加快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同步规划建设农村规范幼儿园,原则上600户以上的村要建1所农村规范幼儿园。乡镇和行政村自筹资金新建和改建公办或集体办幼儿园的,区、县(市)财政要按新建和改建中小学校舍的补助标准给予乡镇补助。
力争到2010年,每个乡镇都建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80%的农村幼儿园达到杭州市农村规范幼儿园标准。
解决“有人办事”
各区、县(市)要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逐年配备到位。逐步提高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原则上实行人事关系代理的城市和农村幼儿园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当地幼儿园公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60%,并逐年提高;幼儿园其他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奖和评优等方面,享有中小学教师的同等待遇。
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拨专款对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提高培训;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保健和保育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要重视名园长和名幼师的培养,力争到2010年,全市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70%。
解决“城乡均衡”
大力推行集团化办园模式。凡新建的公办幼儿园,原则上采取“名园+新园”的办园模式;鼓励“名园”以办分园或教学点等多种形式与“民园”和“农园”合作办学。到2010年,全市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覆盖率达到85%以上、城区达到95%以上。
推行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模式。凡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管理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按事业法人登记,可采用财政适当补助的预算形式,教育行政部门一次性补助一定的开办经费或装修经费。现由街道(部门)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按等级收费,严禁利用国有资源按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保育费;属非国有资产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可继续探索多元化办园模式,但严禁改变其用途。
推行以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农村多元化办园模式。每个乡镇要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并按事业法人登记,可采用财政适当补助的预算形式,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鼓励公办中心幼儿园在经济欠发达的行政村举办分园或教学点,实行“六统一”,即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作统一考核、教玩具统一配置、办学质量统一评估的运行模式;在经济相对发达的行政村,鼓励村集体投资举办农村规范幼儿园;在经济发达、人口集聚的城镇,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上档次、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