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示称:“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申请变更章程”。
申请理由:《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在2002年9月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政府职能加快转换,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最近,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下发了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在章程中表述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方面的要求。为此,协会按照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参照《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章程》,在协会原有《章程》基础上对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章程》进行了修改。
主要变更内容:
1、根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情况,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管协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2、根据国家对协会的定位和要求,对第二章业务范围进行归纳概括,修改后的结果为: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行业发展;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
(三)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四)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开展行业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创新活动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开展国(境)内外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培育专业市场,参与市场建设;
(七)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组织服务工作,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维护产业安全;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九)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组织行业技术、经济、人才、法规等培训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十一)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代表行业参加国际行业相关组织和有关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3、第四章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年限由原“每届四年”修改为现“每届五年”。
4、第十八条对理事会职权表述中的第五款增加了“制定《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团体会员发展和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以进一步规范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
5、第二十八条对理事长职权的表述中,增加了现第三款“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长会议,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增加现第四款“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删去原“检查、指导秘书处工作”的一款内容。
6、第二十九条对秘书长职权的表述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删去原第三款“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和原第四款“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增加现第四款“编写并向理事会做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