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婺城区法院就一起离奇的孕妇被伤害导致早产、早产儿构成8级伤残的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贞赔偿第一原告赵晓春、第二原告乐乐经济损失共计104695.83元。
孕妇腹部被门锁撞伤早产
2005年7月24日晚7时许,王贞与丈夫一起来到赵晓春父母房前使劲敲打和踢门。已有7个月身孕的赵晓春赶紧去开门,一看门外站着陌生的一男一女,就问:“你们找谁?”王贞大声对赵晓春喊道:“我们来找你老公。”
2005年6月24日,赵晓春的丈夫陈某因相邻纠纷找王贞家的房客论理,将王贞家的房门及窗踢坏。第二天,陈某以其岳父名义,通过王贞的亲属赔偿王家500元。王贞与丈夫并不认可,因此想再找陈某处理此事。
赵晓春说“你们要找我丈夫,到他单位去”,说着就想关门。王贞不让,欲强行闯入。就在王贞用力推门时,门边及锁把撞到赵晓春腹部,导致赵晓春受伤。赵晓春被送往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同年8月1日早产生下儿子乐乐。
早产儿发育不良构成8级伤残
早产的乐乐体质十分虚弱,在各家医院治疗花去1万多元钱。医院曾在他的病危通知单上记载:存活后留有后遗症如脑瘫、体格发育落后、支气管和肺发育不良等。
两三个月前,金华广福司法鉴定所鉴定:乐乐脑发育不良系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神经系统后遗症,其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与其出生后肺部感染有关,而早产容易发生感染;至于早产的原因,不排除与其母亲在2005年7月24日关门推门事件中受伤有间接因果关系;乐乐缺血缺氧性脑病、脑发育不良所致的双下肢痉挛性不全瘫,构成8级伤残。
今年1月16日,赵晓春、陈某及其儿子乐乐一起将王贞告上法庭。赵晓春等人在诉状中写道:“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第一原告(赵晓春)父母同意擅自强行推门闯入其住宅,造成第一原告损伤,导致第一原告早产,给第二原告(乐乐)身体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同时也造成第一、第二原告精神上极大的伤害。”因此,他们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王贞赔偿第一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7068.77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王贞赔偿第二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170594.07元。
王贞在法庭上辩称,从本案起因来看,原告方存在一定过错。她并不是故意伤害原告赵晓春的,也不是她的行为直接与原告身体接触,而是在推门过程中原告与门接触致伤。从主观上讲,她没有伤害原告的故意。王贞认为,原告所造成的后果与被告行为之间的联系不直接,原告的诉请部分不合理。
法院认定被告有一定过错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因财产受到原告陈某损害,在获得一定赔偿后寻找陈某协商,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无不当。但当原告陈某的妻子赵晓春明确告知陈某不在家时,被告欲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显属不当。因此导致孕妇赵晓春受伤早产,被告存在一定过错。
法官认为,原告已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及损害后果,而被告不能证明第一、第二原告的伤情系其他原因导致,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可以认定被告的侵害行为与第一、第二原告的伤情有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还认为,原告赵晓春在怀孕期间,本应特别注意保护本人及胎儿安全,避免与他人发生争执,在他人上门协商时应当以礼相让。但其采取关门拒客的做法,而且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及胎儿受伤害也有一定过失,故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
婺城区法院判决如下:原告赵晓春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合计8637.79元,由被告王贞承担其中50%,赔偿赵晓春4318.90元;原告乐乐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5471.16元,由被告王贞承担其中80%,赔偿乐乐100376.93元。
孕妇腹部被门锁撞伤早产
2005年7月24日晚7时许,王贞与丈夫一起来到赵晓春父母房前使劲敲打和踢门。已有7个月身孕的赵晓春赶紧去开门,一看门外站着陌生的一男一女,就问:“你们找谁?”王贞大声对赵晓春喊道:“我们来找你老公。”
2005年6月24日,赵晓春的丈夫陈某因相邻纠纷找王贞家的房客论理,将王贞家的房门及窗踢坏。第二天,陈某以其岳父名义,通过王贞的亲属赔偿王家500元。王贞与丈夫并不认可,因此想再找陈某处理此事。
赵晓春说“你们要找我丈夫,到他单位去”,说着就想关门。王贞不让,欲强行闯入。就在王贞用力推门时,门边及锁把撞到赵晓春腹部,导致赵晓春受伤。赵晓春被送往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同年8月1日早产生下儿子乐乐。
早产儿发育不良构成8级伤残
早产的乐乐体质十分虚弱,在各家医院治疗花去1万多元钱。医院曾在他的病危通知单上记载:存活后留有后遗症如脑瘫、体格发育落后、支气管和肺发育不良等。
两三个月前,金华广福司法鉴定所鉴定:乐乐脑发育不良系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神经系统后遗症,其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与其出生后肺部感染有关,而早产容易发生感染;至于早产的原因,不排除与其母亲在2005年7月24日关门推门事件中受伤有间接因果关系;乐乐缺血缺氧性脑病、脑发育不良所致的双下肢痉挛性不全瘫,构成8级伤残。
今年1月16日,赵晓春、陈某及其儿子乐乐一起将王贞告上法庭。赵晓春等人在诉状中写道:“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第一原告(赵晓春)父母同意擅自强行推门闯入其住宅,造成第一原告损伤,导致第一原告早产,给第二原告(乐乐)身体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同时也造成第一、第二原告精神上极大的伤害。”因此,他们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王贞赔偿第一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7068.77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王贞赔偿第二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170594.07元。
王贞在法庭上辩称,从本案起因来看,原告方存在一定过错。她并不是故意伤害原告赵晓春的,也不是她的行为直接与原告身体接触,而是在推门过程中原告与门接触致伤。从主观上讲,她没有伤害原告的故意。王贞认为,原告所造成的后果与被告行为之间的联系不直接,原告的诉请部分不合理。
法院认定被告有一定过错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因财产受到原告陈某损害,在获得一定赔偿后寻找陈某协商,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无不当。但当原告陈某的妻子赵晓春明确告知陈某不在家时,被告欲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显属不当。因此导致孕妇赵晓春受伤早产,被告存在一定过错。
法官认为,原告已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及损害后果,而被告不能证明第一、第二原告的伤情系其他原因导致,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可以认定被告的侵害行为与第一、第二原告的伤情有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还认为,原告赵晓春在怀孕期间,本应特别注意保护本人及胎儿安全,避免与他人发生争执,在他人上门协商时应当以礼相让。但其采取关门拒客的做法,而且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及胎儿受伤害也有一定过失,故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
婺城区法院判决如下:原告赵晓春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合计8637.79元,由被告王贞承担其中50%,赔偿赵晓春4318.90元;原告乐乐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5471.16元,由被告王贞承担其中80%,赔偿乐乐100376.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