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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体系

        1、开发区各项管理职能部门齐全,管理规范,实行开发区一个部门对企业,能够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服务对外资企业定专人服务。

        2、审核: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申报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需要修改或补充材料的,发出审核意见通知书;

        3、转报:限额以上项目,经初审符合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

        4、审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项目,申报材料齐全无误,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有设备进口申报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5、设计方案会审: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确定会审日期;方案会审后,三个工作日内批准项目会审纪要。

        6、服务:对本项目从设立至经营,长期定专人负责跟踪无偿服务。

        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

        1、对投资于生产性和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其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对认定为高新技术的、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的 现代农业项目,在享受前条政策后,第十一年至十五年企业缴纳的所 得税,按市得部分的30%给予补贴。

        3、对外商投资于科研、教育、旅游、中介服务、运输、仓储等 服务性项目,属新办外商独资企业的,从其获利年度起,前二年企业 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缴 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属新办外商合资、合作企 业,从其获利年度起,前一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100% 给予补贴,第二年至第三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50%给 予补贴。

        4、对投资于我市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需引进的生产技术设备,按国家规定仍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则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款的50%,用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中的市得部分给予补贴。

        5、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再投资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以外,再按市得部分的30%补贴给企业。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的“二类企业”,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投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济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外商投资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其所缴纳的农业税,经企业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前五年按企业缴纳的税款的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按企业缴纳的税款的市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给企业。

        出口奖励(出口型企业)

        1、鼓励新办出口企业出口。新办出口企业,除享受其它扶持政策外,当年出12150万美元以上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以上奖励4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人民币。

        2、凡获得外经贸部重点扶持出口商标或出口企业获得全国著名商标的,由市政府奖人民币10万元/只;凡企业注册境外商标1只,由市政府奖励人民币1万元。

        3、按照巩固和深化开发传统市场,大力拓展新兴市场的要求,鼓励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基金。积极鼓励企业到境外参展。市财政每年25万元,专项补助企业到境外参展。

        对市区出口企业继续实行自营出口额超基数财政奖励政策。即以上一年出口额(海关数)为基数,其出口增长部分,一般产品每增加1美元出口,奖励人民币3分;机电产品、农村产品每增加1美元出口,奖励人民币6分;加工贸易每增加1美元出口,奖励人民币2分。涉及新出口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出口额的70%作为基数,30%作为超基数考核。

        设立市区出口企业规模奖。以上一年自营出口实绩为基数。完成基数的,基数内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1.5分。未完成基数的,每出口1美元,奖人民币0.5分。超基数部分,分档次奖励,100万美元以下,每出口1美元,奖人民币2分;101—500万美元,每出口1美元,奖人民币3分;500万美元以上,每出口1美元,奖人民币4分。奖金在企业税前成本中列支,用于奖励企业中突出贡献的人员。

        奖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2年内保费由市财政补助20%。

        4、积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质押比例不低于85%。扩大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地质业范围,增加放贷规模,做到贷款比例不低于90%,贷款期限放宽到一年。对出口企业办理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不受银行对企业授信额度的限制。

        对出口企业实际发生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和出口退税封闭贷款,财政按月利率2.5‰。给予贴息。并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日平均余额超过500万元的出口企业,超过部分再增加月利率1‰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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