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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我市经济建设和产业强市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培育和发展产业性行业协会、商会(下统称行业协会)的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标
争取用3~5年时间,基本形成与我市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行业协会群体;培育一批服务水准和运作方式与国际通行规则基本衔接的行业协会。
二、原则
(一)规范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二)政会分开,自主办会的原则;
(三)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政府推动,引导扶持的原则。
三、政策和措施
(一)制订规范,从制度上保证行业协会的发展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佛山市产业性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组织结构与组织形式,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与方式等,从制度上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二)正确处理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创新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管理机制
1、切实推进政会分开。从目前主要由政府牵头组建行业协会,改为由企业自发组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机构、人事等方面与行业协会分开,行业协会机构不得与职能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业协会的职务,已担任职务的要在一年内退出。
2、明确行业协会业务管理机构。为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服务、管理和监督,由政府相关的部门作为行业协会的联系和指导单位。为了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按照归口的原则,赋予行业协会的联系和指导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1)拟定和实施行业协会发展规划,调整行业协会布局,提出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
(2)指导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协调行业协会之间、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3)监督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4)负责行业协会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3、联系和指导单位要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三)完善和落实行业协会的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
行业协会应具有为企业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协调管理和自律三项职能。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逐步将以下14项职能交由行业协会承担:
1、开展行业调查,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经济技术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2、参与制订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3、推动行业内的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组织参加本行业的展销会、招商会等;
4、组织行业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5、推荐本行业的名优产品和著名商标,以及授予行业性荣誉的初评;
6、协助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7、协助应对国际贸易纠纷;
8、建立行业技术中心;
9、建立和管理行业内企业的信用档案,接受和处理行业投诉;
10、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11、参与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12、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
13、申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资质评估;
14、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四)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提高行业协会的整体素质
1、对现有的行业协会,按照“一业一会”,壮大实力的思路进行整合。
一是企业分布广泛,数量众多的行业,设立全市性的行业协会,并以市行业协会为主体,吸收全市企业参加;原有各区、镇的行业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市行业协会(区、镇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也可以选择直接加入市行业协会)。
二是产业聚集度高,企业实力较强的区,区行业协会运作比较规范的,以区行业协会为依托,改组为全市性的行业协会,并将原有其他各区、镇的行业协会以团体会员的方式吸收进去,形成一个覆盖全市的行业协会。
三是同行业设立两个以上类同的市级行业协会的,保留会员较多,运作较规范的行业协会,以吸收团体会员的方式兼并其他行业协会。
四是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对缺乏代表性及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通过政府引导解散,由登记管理部门在其年审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2、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新建一批行业协会。尤其要鼓励和支持在优势行业、新兴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组建和培育一批实力强大的行业协会,逐步形成产业升级发展与行业协会发展壮大的良性互动。
3、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吸引省级以至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落户我市,鼓励本市具有产业优势的行业,试点组建全省性的行业协会。积极鼓励我市的行业协会与省内、国内的行业协会开展跨区域、跨行业的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五)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壮大
1、在资金上给予支持。政府根据行业协会的会员规模,运作规范等情况,在启动期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应给予相应的经费;部门和企业要求行业协会提供特定的服务,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支付相应的费用。
2、在人才上给予支持。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的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传授行业协会经营管理知识;鼓励和推荐优秀人才参加行业协会工作;协助行业协会选聘专业人才。
3、在业务上给予支持。政府职能部门要与行业协会建立联系渠道,及时将有关的行业政策、动态和法规、规章等信息告知行业协会,扩大行业协会信息来源;加强对行业协会业务的指导,帮助行业协会提高业务水平。
4、对重点行业协会给予重点支持。在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选择规模较大、内部管理规范的行业协会,给予重点的支持,并引导其在管理和运作上与国际惯例接轨。 四、本意见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