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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定解除合同,岂能随意更改

约定解除合同,岂能随意更改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劳动法苑”攒稿人、劳动法律实务咨询专家、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2006 年“第八届中国经济学家论坛暨2007年中国社会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国际研讨会”特邀嘉宾,长期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本栏目由全国知名劳动法专业服务提供商劳动法苑laodongfa.com提供智慧援助。
    01-约定解除合同,岂能随意更改
    案情简介
    王某大学毕业后,于2005年9月1日应聘到北京某外资机械厂工作,与该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9月1日起到2008年8月31日止。由于王某工作认真、技术过硬,于2006年5月被任命为该厂某车间的技术员。2006年7月,王某得知自己的母校有了所学专业的硕士招生点,遂向单位提出继续考学的请求。经双方协商,单位出具报考证明,但要求王某硕士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随后,王某报名参加了考试,并于2007年5月收到研究生复试通知,但此时机械厂刚好有一条生产线上马,急需技术人员,而王某又是所在车间的技术骨干,所以机械厂与王某协商希望其放弃复试,继续留在单位参加新生产线的调试与生产。但王某认为读研机会难得,不愿放弃。协商未果,王某未经单位同意参加了复试并被录取,录取通知书上要求王某2007年9 月5日到学校报到。2007年7月底,王某报考的学校发函到当地人事局提档时,遭到机械厂拒绝。双方发生争议后,王某遂于2007 年8月2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厂履行承诺,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学校提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