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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职工名誉权 单位道歉又赔钱

侵害职工名誉权 单位道歉又赔钱

    河南省洛阳市邙山乡土桥村村民王凤兴状告郑州银基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一案,日前已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州银基商贸城有限公司赔偿王凤兴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向王凤兴赔礼道歉,如逾期执行,每日向王凤兴支付迟延履行金100元。
  1997年初,原告王凤兴因在黄河小浪底工程上揭发外国的总工长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受到表彰,其事迹被新闻媒体报道后,成为闻名的小浪底英雄,受到赞誉。之后,郑州银基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公司)聘王凤兴为该公司终身员工再次受到媒体的关注。但到1998年9月1日银基公司下文将王凤兴劝退,并限5日内办理离岗手续,仅享受银基公司荣誉职工称号。9月3日,该公司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雷广立在接受郑州电视台采访王凤兴劝退一事时说:“据反映,这个人精神不太正常,跟正常人不太一样,不是说他有精神病或者什么,好像有点缺心眼。”雷广立的此番言语由郑州电视台予以报道,并被全国数十家报刊杂志转载。原告王凤兴见到报道后,认为银基公司侵害其名誉权,遂向法院起诉。
  老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基公司副总经理雷广立受其公司办公室通知,在工作时接受媒体采访关于银基公司劝退原告王凤兴一事,应属职责行为。但雷广立对原告王凤兴进行了具有明显贬低其人格的评价,已构成侵害其名誉权。因此给原告王凤兴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并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雷广立对王凤兴的人格评价是职责行为,所以,银基公司应当承担上述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