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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困难时期欠工资,打个欠条就了事?

困难时期欠工资,打个欠条就了事?

       2004年1月,李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从事市场推广工作,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由于李某业绩突出,2006 年1月双方协商一致,续订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将其月工资提高至6000元。2007年8月,该软件公司经营状况急转直下,至2008年2月,该公司已拖欠李某7个月的工资并已停缴了7个月的社会保险费。2008年3月10日,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全部工资和社保费用。该公司以目前资金紧张,不能以现金支付为由,提出给李某先打一张欠条,约定在 2008年6月前支付欠款。李某作为老员工,出于对公司的信任,接受了欠条并在工资支付单上签了字。次日,李某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却遭到公司拒绝,原因是工资纠纷已转为一般的债务纠纷,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李某认为单位违法拖欠工资,自己随时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立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判决该软件公司应当为李某立即办理解除手续,支付拖欠的7个月工资,补缴其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的社会保险,并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专家点评
  焦点一:拖欠工资就一定违法吗?劳动者如何才能获得拖欠的工资?
  所谓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没有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在下面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是为法律所允许的:第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第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具体延长时间的最长期限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比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延期支付最长不超过30日。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都属于无故拖欠工资。本案中,该软件公司自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连续7个月延期支付李某工资、停缴其社会保险费用,虽然给李某打了欠条,李某在工资支付单上也签了字,但欠条清楚地表明了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且拖欠之前也未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因此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至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劳动者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劳动者;如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5日内通知其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被驳回后又重新提交的申请,人民法院会对申请再次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依法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异议成立,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用人单位对支付令没有异议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决支持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支付拖欠的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外,还应当支付所欠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焦点二:用人单位破产、停产或财产被封时,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在众多由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近70%的用人单位是以濒临破产或财产被封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这种做法诚然使得部分劳动者产生了用人单位已无力偿还所欠工资,即使继续工作,也无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想法,最终自动离职,所拖欠的工资也就从此不了了之。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第二十八条中同样规定,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另外,用人单位以停产为由,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依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