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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条幅有“福娃” 惹来万元罚单

2008-9-23 【中国童装网】 【字体: 】 【打印进入论坛

       

         汕尾市区4家商铺的店主做梦也没有想到:在自家店门口挂上一幅“喜迎奥运全场×折”的条幅,竟会招来万元罚款。被罚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在条幅中使用了“福娃”等奥林匹克标志,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事件回放条幅挂出两天,万元罚单开出

        A+B服装店(化名)位于汕尾市区繁华的通港路附近,据店主阿生(化名)介绍,今年雨季长达两个多月,店里生意一直不是很好,囤积压货情况严重,有些服装已经发霉。按照该店惯例,每年七八月都会举行打折优惠活动。为表达对北京奥运会召开的喜悦之情和祝福,他们就自创了一幅“喜庆迎奥运全场5—7折”的招贴画贴在店里的玻璃墙上,在“喜庆迎奥运”几个字下用了5个“福娃”标志。8月3日刚挂上去,5日就被汕尾市工商局经检支队的执法人员拆掉,说他们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通知他们到队里去做笔录。几天后,汕尾市工商局的听证告知书就发到阿生手中,赫然写明“拟罚款10000元”。

         另一被罚服装店的店主则认为自己更加冤枉。该店以前也是每年8月都会打折促销,今年奥运召开,为了营造喜庆气氛,他们就让广告公司做个“迎奥运全场服饰5—7折”的条幅。广告公司也许为了使气氛更加浓烈,就在字的缝隙间加进5个“福娃”图案。没想条幅挂上不到两天,就被工商局经检支队查处了。做笔录后数日收到听证告知书,同样是“拟罚款10000元”。

        汕尾市区的另外两家商铺,也经历了类似的遭遇。不同的是,这两家商铺很快就交上了10000元的罚款。而两家服装店却认为罚款金额过高,表示不服,正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申辩,要求减免处罚。

        ●处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据了解,汕尾市工商局作出处罚的依据,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02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户为何罚款比北京高十倍

        根据汕尾市区这4家商铺的违规情况,到底罚多少钱才算合理?对此,被罚者与处罚者出现极大的分歧
 
        两家服装店的店主认为:他们并没有经营、销售、生产、假冒关于奥林匹克标志的产品和货物,只是在店门口张贴了一条促销的小条幅,这种情况在奥运会前后全国各地随处可见,而其中绝大多数也都没有被授权。他们是无意中触犯了《条例》,纯属不知情,而且知道后马上对错误行为进行了改正,情况属于最轻的一种,本应接受批评教育再不重犯就可以了,根本用不着并处罚款。就算要并处罚款,也应该参照他们在网上查到的北京等地对类似情况的处罚标准,都是罚几百元到千元。因为这点小小的错误,一下子就被罚万元,对于他们这些小本经营的个体商户来说,实在难以接受。汕尾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何罚款标准却比北京等发达地区还要高十倍以上?

        ●工商局罚一万已经很低了

        对于他们的质疑,汕尾市工商局和该局经检支队有关负责人均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经检支队负责人表示:什么叫多,什么叫少?按照他的理解,规定5万元以下,2.5万元是中,超过3万元才叫高,现在只罚1万元,已经是执行很低的标准了。汕尾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则认为,如果此事发生在乡镇或村里,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处罚几千元就可以了。但现在是发生在汕尾市中心城区,1万元罚款只是最高处罚标准的20%,已经是很低的了,符合汕尾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要是在广州等大城市,类似情况至少要罚款3万元以上。

        两家店主却对上述说法表示费解。他们表示,如果按照经检支队负责人的说法,处罚不用看情节轻重,只看处罚标准高低的话,那要是最高处罚标准规定为50万元,他们被罚10万元岂不也是很低的标准?对于工商局负责人的表态,阿生说经检支队负责人也做过类似表示,此事如果是由汕尾市城区来处罚,就可以罚几千元甚至几百元。但汕尾市工商局办的案子,至少都要罚款1万元,不信可以去查以前的案例。

      记者手记

        法规须细化 执罚要服人

        对于报道中4家商铺的遭遇,相信不少读者都会同情:做的是小本生意,仅仅因为在店门口挂一条绘有“福娃”图案的促销条幅,就被处以万元罚款。谁是当事者,遇到这种事相信都会觉得太冤枉。

        法规就摆在那里:“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如汕尾市工商局某负责人所说,既然是5万元以下,那就算罚4.9万,也不会违规。
        此案与轰动全国的许霆案在某些方面有类似性。虽然影响力不可同日而语,但从某些角度来说,又是一个在情与法之间取舍的案例。许霆案二审结果大家都已经清楚,而对于两家不服受罚的商铺,其结果还无从得知。

       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似乎不应妄谈法律法规的裁量权,但普通百姓也有发言权。在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出台的法规法规需要细化,执法者的裁量权也需要细化。什么是以人为本?就是充分考虑、体恤各方面的情况,在执法时让人口服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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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本网整理编辑:L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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