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查处首例图案仿冒案,“花样仿冒销售”可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仿冒绍兴县知名产品的花样可要小心了,因为这很有可能构成对知名产品的侵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日前,绍兴县工商局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条款,查处了全县首例图案仿冒案件。
8月20日下午,绍兴县工商局接到绍兴县好时光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投诉,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市场某门市部涉嫌仿冒该公司拥有的“金牡丹”“好时光窗帘布”,希望进行查处。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出动对该门市部进行了检查。
后经查明,今年3月份,该门市部根据一不知名客户提供的绍兴县好时光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为“金牡丹”图案的“好时光窗帘布”样品,将该窗帘布装潢图案稍作修改后,委托厂家试制出了样品。随后,当事人自称试制出的窗帘布图案为“玫瑰”,并将其陈列在门市部展示以待出售。
2008年5月,该门市部接到客户订单后,委托厂家生产了12匹面料开始销售。至工商人员查获时止,12匹面料只剩下了1匹(56米)。后当事人自述,门市部已销售面料11匹,销售价格17~20元/米不等,数量为500多米,销售货款近1万元。
据了解,绍兴县好时光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好时光窗帘布”于2008年8月12日被绍兴县工商局认定为“绍兴县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品”。该“好时光窗帘布”中的“金牡丹”图案也已于2007年10月17日经浙江省版权局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证号为“作登字:11-2007-F-2416号”。因此,“金牡丹”图案作为“好时光窗帘布”的装饰有其“特有性”。
然而,该门市部未经绍兴县好时光纺织品有限公司授权同意,擅自将“好时光窗帘布”的“金牡丹”图案用于其经销的窗帘布作装饰图案,虽稍作修改,但主要部分相近,已足以使一般购买者误认。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应受到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