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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费”潜规则越来越离谱

2008-10-18 【中国童装网】 【字体: 】 【打印进入论坛

  近日,遵义一服装店主因拒绝了门面房东涨租金的要求,结果被房东告上法庭,要将她“驱逐”出门面。10月15日,当这位店主要求房东退还当初支付的门面转让费时,却被房东回答“依规矩不会退还”。

  索要“转让费”遭拒

  据黄女士介绍,去年她在遵义市凤冈县城租了一间门面开服装店。与房东签订的租赁时限为5年,双方约定第一年租金为3万元,之后按市场价格提升。合同签订时,黄还向房东支付28000元的转让费。

  今年7月,因黄不接受房东的涨租金的条件,房东便要求黄女士搬出。但当黄女士向房东讨要当初被迫交纳的28000元转让费时,却遭拒绝。房东称转让费是双方协商一致,写进了租赁合同的,且用于弥补以前的门面装潢、底货损失。

  房东将租房户告上法庭

  由于双方协商不拢,房东于近日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黄女士的租赁合同,并请求判令赔偿各种损失2万余元。房东认为,转让费大家都在收,“依规矩不会退还”。目前,此案已经进入审理程序。

  据了解,所谓商铺转让费,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继承租者收取的费用。根据目前“惯例”,即使空店转让也要收取“转让费”。这些年,遵义一些热门地段的转让费已经高达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了。不少初来遵义经商的人士告诉记者,很多门面“租金高得吓人,转让费高得吓死人”。而且,转让费也是一年比一年高,但是上涨的幅度却是转让者自己说了算,并没有什么规律和模式可言。

  “潜规则”亟待破解

  针对“转让费”愈演愈烈的现象,遵义市工商局穆旭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实际生活中许多门面转让双方都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情况,且通常都订有合同契约,因此工商部门很难对“转让费”说“不”。

  但穆旭局长提醒,市民在接手转让店前一定要多方考察经营项目,尽可能降低经营风险。承租门面时一定要与房东确认租期,水电费等要让房东协助清查。最好与房东、转让者一起签订转让协议,将资产清单、售让权利范围写清楚。有些房东在出租门面时,会禁止承租者转租,如果租到这类商铺,会产生许多麻烦。建议市民租门面时,应与房东、承租者三方协商,查看店铺相关证件,并签订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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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贵州都市报   本网整理编辑:L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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