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萧山海关获悉,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文,调整喷气织机进口税收政策。
其主要内容有: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高速喷气织机(维率在1500米/分钟及以上)和自动络筒机(最高卷绕速度在1800米/分钟及以上)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对取得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的企业,凭确认书直接到相关零部件的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对2007年7月1日及以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进口自动络筒机(细络联形式的除外)和喷气织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另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29号公告,自2007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规格的自动络筒机和喷气织机实行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关税税率。
喷气织机,作为纺织行业的重要生产设备,多年以来,一直是萧山纺织企业竞相进口的设备。据海关统计,2005年至今年上半年,我区进口喷气织机近2000台,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6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