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实施后,中国驰名商标由原先单一的行政机关认定变成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认定。从目前情况看,司法认定正被企业视为创牌的一条捷径。
在浙江温州,2004年3月,红蜻蜓集团的“红蜻蜓”商标率先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目前温州鞋业已拥有12件驰名商标,成为中国地方制鞋基地品牌含金量最高的“部落”。其中“奥康”、“日泰”、“CNC”、“佰纳”和“华通”等商标都是通过司法途径成为中国驰名商标的。2006年1至10月,义乌市“梦娜”、“FENNASI芬那丝”商标分别被福建厦门中级法院、湖南湘潭中级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义乌市工商局一位专家告诉记者,在义乌目前的6大中国驰名商标中,除了“浪莎”、“新光”,其余4件商标都是司法认定的。像这样的情况在市场发达、企业众多的浙江还有很多,并且大有蔓延之势。至2006年8月初,浙江省工商局新授牌的23件中国驰名商标中,通过司法认定的就有18件。
“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既有效、又快捷,因此企业热衷于此并不奇怪。”在浙江从事商标代理争议事务的律师朱军说,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范围相对较宽,如将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名称、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以及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认定为驰名商标。
但是由于三种创牌途径门槛高低不同,引起了一些企业主的深思。杭州有一知名纺织企业想通过行政认定的方式创中国驰名商标,已经努力了8年,至今仍未成功;而嘉兴市的“兔皇”等品牌花了数年时间才摘取中国驰名商标桂冠。义乌一家针织企业总经理说,相对于司法认定,行政认定似乎门槛更高,企业创牌当然会在规则许可的范围内走捷径。温州一家知名服装企业的总裁说:“如果不对创牌规则进行完善,不体现公平原则,对走争取行政认定之路的企业是不够公平的。”
有企业人士指出,企业的商业信誉是建立在所有员工辛勤耕耘和消费者认同的基础上的,一个品牌的价值最终需要消费者的认可,因此加强“内功”、不断丰富品牌内涵、提高品牌含金量才是企业品牌的根本,那种为认定而认定,甚至借此炒作扬名的行为不可取,因为消费者对一个产品的认可不是通过法庭可以判出来的。如果一味地强调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省时、省钱、高效,这对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秩序无疑是有害无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