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FZ/T62005-2003《被、被套》合格品标准规定的要求,羊毛冬被的纤维含量应为:羊毛50(正负10)%、中空50(正负10)%。如果羊毛含量只有21%,那它还能叫羊毛冬被吗?近日,本报接到一位张先生的举报,反映他购买的上海梦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梦田牌羊毛冬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记者手中有一份由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的样品是一件标称上海梦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D-920的羊毛冬被。检验结论显示它的纤维含量为:羊毛21%、涤纶79%。按FZ/T62005-2003《被、被套》标准,样品被检测机构判定为“不合格”。除不符合标准外,检验结论也与样品上的吊牌显示大相径庭,吊牌标明的纤维含量为:50%羊毛、50%中空。
据购买者张先生介绍,他总共购买了几万元的梦田牌羊毛冬被,一位从事纺织工作的朋友认为这批冬被的手感不对头,怀疑填充料有问题。谨慎起见他就将其中一件送至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测,没有想到检测结果竟和标准要求相差这么多。拿到检测报告后他就和对方取得联系,要求进行赔偿,没有想到对方竟一直未给出相关的回复。
“羊毛不够涤纶凑,很明显上海梦田纺织品有限公司这是在以次充好。”张先生的代理人——同舟事务调查所负责人周斌告诉记者,在纺织品中,羊毛和涤纶的价值是不一样的,羊毛含量的高低影响商品的品质和价值。之所以称为羊毛冬被,那羊毛应该是其主要成分,只有21%怎么能说的过去。梦田公司理应知道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相关成分和含量。周斌介绍,今年12月17日他已经将销售方和上海梦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一同诉至法院,2008年1月中旬法院将开庭审理。
记者25日与上海梦田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高小姐取得联系。对于张先生的投诉,高小姐表示相关的检验报告她已经看到,对检验结论她不便发表看法。既然对方已经起诉至法院,那就等法院的判决结果。
江苏法德永恒律师事务所叶菲律师认为,产品标志和执行标准是顾客了解商品信息的主要途径,是生产企业对顾客的明示承诺。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标志和产品本身不符,达不到执行标准要求,就属于质量问题的一种,顾客可以据此投诉到相关部门;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家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