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1月13日公布的《关于2008年纺织品第一次业绩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予以下达未被核查企业各类别可申请数量,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分配中,对输美200/301、222、229、332/432/632A(B)、352/652、359S/659S、363、443、447、619、620、622、345/645/646、666类实行业绩分配。
二、各经营者可申请数量根据《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计算,经营者出口实绩统计时间为2007年1月1日-7月31日。其中,以OPA方式的出口,已在相应类别出口实绩中等额扣减。
三、附件1为有资格参与分配企业名单及最高可申请量;凡企业相关类别对设限地区业绩低于800美元,或计算得出的最高可申请量低于规定的最低可申请量的,均未列入。
四、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尽快通知本地区经营者按照本文附件1下达的可申请数量提交申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11月23日前将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报告及电子数据,连同需补报或需更改的企业信息一并汇总上报商务部(请通过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签证系统接收并上报电子数据)。
五、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电子数据下达正式分配方案,正式分配方案另文通知。商务部下达的正式分配方案作为各地签证机关为相关经营者签发《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证》的依据。
六、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相关经营者,并告知相关出口业绩、可申请数量均可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外贸司子站“纺织品出口信息”栏目中查阅。
七、相关经营者应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确认工作,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交申请。凡在规定日期之后上报的申请,均视为无效申请。
八、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