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企业规模的范围,一般是以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工业活动单位为对象。(包括独立核算一级法人的联合公司和企业集团。)
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规定按生产能力和专业设备划分的,必须严格按产品生产设计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以及专业设备规模划分,如化学纤维、棉纺织、印染、毛纺织、麻纺织、丝绢纺织企业,不能因其生产能力低、设备数量少,而改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划分。纺织业的棉、毛、麻、缫丝、绢纺、丝织行业凡按生产能力或专业设备划分的大型企业,除要达到规定标准外,还应具备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00万元以上的条件。凡按纺织专业设备标准划分的,设备数均系年末实际安装数。
化学纤维企业既生产长丝又生产短纤维,可将长丝能力折合为短纤维能力,然后以短纤维能力作为划分标准,一吨长丝能力折合为三吨短纤维能力(不能把短纤维能力折合为长丝能力)计算。
棉纺织企业既有棉纺环锭,又有气流纺锭,可将气流纺锭设备折合环锭,然后以棉纺环锭设备作为划分标准,一头气流纺锭折合为3枚棉纺环锭设备。其它新型纺纱锭,目前暂不考虑折算。
棉纺织企业划分标准规定“棉纺锭 布机”,鉴于有些企业纺锭少、布机多的情况,可将超过标准规定的布机(超过标准中布机台数上限之外的布机才能进行折算),按600台44英寸布机折10000锭计算。但不能把棉纺纱锭折合布机。
布机按44英寸标准台折算方法:各种织布机(含无梭)按其筘幅折成44英寸标准幅宽台作为划分标准,如一台63英寸筘幅的织机,可折成1.43台。
化纤联合企业中化纤单体的生产能力按商品量计算,合成纤维单体及聚合物执行石化工业的标准。毛纺企业、苎亚麻纺织企业是指全能厂,全能企业是具备从纺织、印染到成品的全套加工生产能力。不是全能厂的,则按毛精纺、麻纺大型一标准为2万锭及以上,毛粗纺为0.9万锭及以上来划分。
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划分规模的其他纺织企业,包括生产单织品、复制品、针织、丝织印染、丝制品、化纤浆粕、服装鞋帽和单一的毛线、毛毯、长毛绒、工业毡、工业呢、毛条、帘子布、麻袋等企业。
一个企业同时具备划分标准所规定的两种(及以上的)生产能力或专业生产设备规模时,如化纤企业合纤能力和粘胶能力,纺织企业的棉纺纱锭和毛、麻纺纱锭,棉纺纱锭和棉印染生产能力,毛精纺纱锭和毛粗纺纱锭,可将两种生产能力或设备规模,根据标准同时折合成两个百分数,两个百分数之和达到100的则可算作达到了某一标准。例如:某化纤企业的生产能力,既有涤纶短纤维3万吨,又有粘胶短纤维5000吨,根据大型企业标准规定,涤纶短纤维生产能力达到大型标准75,粘胶短纤维生产能力达到大型标准25,两者之和达到100,则可视作大型企业标准。丝绸企业既有缫丝机5000绪,又有丝织机300台,根据大型企业标准,两者百分数之和为110,同时具备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达2000万元,则可按大型企业标准统计。
关于其它生产多种产品的联合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一个企业既有按生产能力和专业生产设备规模划分,又有具备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划分的行业,例如棉纺织企业内既有棉纺纱锭、印染生产能力,又有针织和服装的生产车间,在划分和统计该企业的规模时,按照棉纺纱锭和印染生产能力进行划分类型,对针织和服装车间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不考虑折算因素。其它待业和企业凡有类似情况的均按照此精神进行划分类型。
特大型企业标准:化纤联合企业,①年产能力化纤30万吨及以上;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划分规模的企业,原值数即依上年财务决算数据作为划分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属于1986年以后新建的企业,应考虑扣除固定资产价格增长的因素。
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规定按生产能力和专业设备划分的,必须严格按产品生产设计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以及专业设备规模划分,如化学纤维、棉纺织、印染、毛纺织、麻纺织、丝绢纺织企业,不能因其生产能力低、设备数量少,而改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划分。纺织业的棉、毛、麻、缫丝、绢纺、丝织行业凡按生产能力或专业设备划分的大型企业,除要达到规定标准外,还应具备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00万元以上的条件。凡按纺织专业设备标准划分的,设备数均系年末实际安装数。
化学纤维企业既生产长丝又生产短纤维,可将长丝能力折合为短纤维能力,然后以短纤维能力作为划分标准,一吨长丝能力折合为三吨短纤维能力(不能把短纤维能力折合为长丝能力)计算。
棉纺织企业既有棉纺环锭,又有气流纺锭,可将气流纺锭设备折合环锭,然后以棉纺环锭设备作为划分标准,一头气流纺锭折合为3枚棉纺环锭设备。其它新型纺纱锭,目前暂不考虑折算。
棉纺织企业划分标准规定“棉纺锭 布机”,鉴于有些企业纺锭少、布机多的情况,可将超过标准规定的布机(超过标准中布机台数上限之外的布机才能进行折算),按600台44英寸布机折10000锭计算。但不能把棉纺纱锭折合布机。
布机按44英寸标准台折算方法:各种织布机(含无梭)按其筘幅折成44英寸标准幅宽台作为划分标准,如一台63英寸筘幅的织机,可折成1.43台。
化纤联合企业中化纤单体的生产能力按商品量计算,合成纤维单体及聚合物执行石化工业的标准。毛纺企业、苎亚麻纺织企业是指全能厂,全能企业是具备从纺织、印染到成品的全套加工生产能力。不是全能厂的,则按毛精纺、麻纺大型一标准为2万锭及以上,毛粗纺为0.9万锭及以上来划分。
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划分规模的其他纺织企业,包括生产单织品、复制品、针织、丝织印染、丝制品、化纤浆粕、服装鞋帽和单一的毛线、毛毯、长毛绒、工业毡、工业呢、毛条、帘子布、麻袋等企业。
一个企业同时具备划分标准所规定的两种(及以上的)生产能力或专业生产设备规模时,如化纤企业合纤能力和粘胶能力,纺织企业的棉纺纱锭和毛、麻纺纱锭,棉纺纱锭和棉印染生产能力,毛精纺纱锭和毛粗纺纱锭,可将两种生产能力或设备规模,根据标准同时折合成两个百分数,两个百分数之和达到100的则可算作达到了某一标准。例如:某化纤企业的生产能力,既有涤纶短纤维3万吨,又有粘胶短纤维5000吨,根据大型企业标准规定,涤纶短纤维生产能力达到大型标准75,粘胶短纤维生产能力达到大型标准25,两者之和达到100,则可视作大型企业标准。丝绸企业既有缫丝机5000绪,又有丝织机300台,根据大型企业标准,两者百分数之和为110,同时具备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达2000万元,则可按大型企业标准统计。
关于其它生产多种产品的联合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一个企业既有按生产能力和专业生产设备规模划分,又有具备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划分的行业,例如棉纺织企业内既有棉纺纱锭、印染生产能力,又有针织和服装的生产车间,在划分和统计该企业的规模时,按照棉纺纱锭和印染生产能力进行划分类型,对针织和服装车间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不考虑折算因素。其它待业和企业凡有类似情况的均按照此精神进行划分类型。
特大型企业标准:化纤联合企业,①年产能力化纤30万吨及以上;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划分规模的企业,原值数即依上年财务决算数据作为划分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属于1986年以后新建的企业,应考虑扣除固定资产价格增长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