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GB1103-1999《棉花 细绒棉》国家标准的修订,进一步规范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的制作和使用,发挥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在棉花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储备、使用和质量监督工作中的效用,根据《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文件的要求,中国纤维检验局于2006年12月5日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棉花品级实物标准(以下简称实物标准)的制作和管理程序,保证实物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维护正常的棉花收购、加工、经营、储备和使用秩序,提高棉花质量,根据《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发(1985)92号文和GB 1103《棉花 细绒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物标准的采样、制作(仿制)、审定、发布、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根据GB 1103《棉花 细绒棉》中的品级条件和品级条件参考指标制作(仿制)实物标准(包括锯齿棉和皮辊棉两种)。各级实物标准都是底线。 第四条 鉴于实物标准容易变异,为保持原有各级的品级程度,实物标准应每年更新。 第五条 实物标准的更新,应根据上年度基本标准的品级程度,体现更新因素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实物标准分基本标准和仿制标准。 基本标准分保存本、副本、校准本。保存本为基本标准每年更新的依据;副本为品级实物标准仿制的依据;校准本用于仿制标准损坏、变异等情况下的修复、校对。 仿制标准分为国家仿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和省级仿制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制作省级仿制国家标准的依据。 第七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制作和更新基本标准。 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标准的制作。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省级仿制国家标准的制作。 黄棉、灰棉、拔杆剥桃棉,由各产棉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参照国家标准的品级程度制作参考棉样。最高品级不高于四级。
第八条 省级仿制国家标准作为本辖区棉花收购、加工、经营、储备、使用和质量监督各环节检验棉花品级的依据。如省级仿制国家标准与国家标准品级程度不一致时,以国家标准为准。 第九条 在销地检验棉花品级时,应以产地省级仿制国家标准作为依据。 第十条 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储备、使用和质量监督的单位应配备适当数量的省级仿制国家标准。
第二章 采 样
第十一条 采样应从本地当家品种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第十二条 采样地点和品种应相对稳定。主产棉省、自治区、直辖市采样地点和品种变更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取得一致意见后,报中国纤维检验局批准。零星产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相邻主产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产棉县(市)作为采样点,采样地点和品种的选择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取得一致意见后,报中国纤维检验局批准。 第十三条 应分期采集1~6级各级籽棉。同级籽棉产生同级锯齿棉和皮辊棉实物标准棉样。 第十四条 应将符合要求的籽棉样品分选、记录,在正常条件下存放,妥善保管,不得混淆。 第十五条 应选定具有资质条件、管理严格、加工设备良好的企业进行籽棉加工。 第十六条 每级籽棉均应进行试轧。试轧前,检查、调试加工设备,使其符合GB 1103规定的轧工质量要求。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试轧的皮棉抽样,进行成熟系数、断裂比强度等物理性能指标的检测,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籽棉及时调换,确定符合相应品级条件的籽棉样后,在正常轧工条件下轧出锯齿棉和皮辊棉棉样。 第十七条 棉花成包后,要在棉花唛头刷明棉花产地、等级、类型、重量,并标注“实物标准专用棉样”字样,单独存放于干燥通风处,不得与其它棉花混淆。
第三章 制 作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品级程度一致和稳定,实物标准的制作(仿制)应集中进行。 第十九条 制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标准制作技术,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制作场所应宽敞整洁,通风良好,采光须符合GB/T13786标准规定或具备北窗光线。 第二十一条 实物标准盒规格应符合:底盒外径长×宽×高为250mm×200mm×35mm,纸板厚度2.5mm,按底盒尺寸配盖,盖前外径18mm,内盖要厚薄适宜,表面平滑;实物标准盒应牢固耐用,不易变形。 第二十二条 实物标准单盒棉样重量:锯齿棉为100±15g,皮辊棉为280±15g。 第二十三条 实物标准装盒后,锯齿棉应使表面整体基色均匀,四角饱满,中部稍凸;皮辊棉应使表面整体基色基本一致,表面棉块基本平整,四角饱满。 第二十四条 实物标准初修:锯齿棉应使棉层均匀,保持自然状态,剔除不合适的杂质、索丝、棉结、染污、僵片等;皮辊棉应使棉块密度适当,手感不能有缺块,形态自然,剔除不合适的杂质、黄根、棉块、染污等。盖上盒盖,进行压实。 第二十五条 实物标准的复修,应对照基本标准或国家标准进行,其品级程度、做工形态应与基本标准或国家标准一致,调整方法与初修相同。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仿制国家标准的排队:将复修好的实物标准对照国家标准进行每级多盒排对,一般不少于五盒。对有问题的棉样,应整理后再重新排队,直至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仿制国家标准的配套:对排队后的实物标准从一至六级按照级距合理、同级一致的原则进行配套,每套贴上标签,并进行编号。
第四章 审定和发布
第二十八条 基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专家进行审定,并根据审定意见进行修整。审定通过的基本标准,报请国家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后批准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通过召开国家标准审定会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统一编号,由中国纤维检验局下发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 第三十条 省级仿制国家标准复修过程中,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专家对省级仿制国家标准进行抽查,并组织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召开仿制标准平衡会,提出复修意见。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仿制国家标准由省级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专家对各级成品进行审定,审定应随机抽样,比例不低于总制作套数的10%。审定通过的省级仿制国家标准,报中国纤维检验局备案后,由省级标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五章 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基本标准和国家标准均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帐和登记,严禁擅自更改和外借。 第三十三条 基本标准和国家标准应保存在低温干燥的专用箱柜内;省级仿制国家标准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避免日晒。 第三十四条 使用实物标准时,应在符合GB/T 13786标准规定或具备北窗昼光光线的棉花分级室进行。在模拟昼光分级室内,标准盒放置角度与灯光光线垂直为宜;在北窗昼光条件下,标准盒放置角度与桌面成四十五度左右为宜。检验时,将棉样压平、握紧,使棉样密度与实物标准密度相近,在实物标准旁进行对照。 第三十五条 实物标准用毕后,应妥善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实物标准使用期限为一年(自当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本年度实物标准实施后,上年度实物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七条 省级仿制国家标准在有效期内,如发现品级程度有较大变异,应报请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标准进行调整、修复或废止。 第三十八条 长绒棉品级实物标准、彩色棉品级实物标准和棉短绒品级实物标准的制作和管理参照本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