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监〔2006〕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和《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经过企业自愿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决定授予1822家企业申报的产品获得国家免检产品资格(名单详见附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免检产品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