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是被国家明令禁止印发、使用的代币券,但目前“购物卡”已改头换面成“优惠券”,不仅在商场没有停止使用,而且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相关部门表示,各种代币券的印发、流通严重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近日,张店区的张女士向笔者反映,单位发的购物优惠券,在指定消费商场以外的服装店也能流通、使用。张女士质疑,此类优惠券和人民币还有什么分别呢?
1月30日11:00许,笔者来到张店美食街东侧某女装店,在玻璃门上,贴着一张“各种储蓄卡、购物卡、银行卡均可使用”的告示。笔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询问店员:“我有很多大商场的优惠券、购物卡,在你们这里能用吗?”店员称,某商厦的可以全额使用,某购物广场的只能用票面金额的1/4。“都是同样面额,咋就不同‘待遇’呢?”笔者不解地问。“我们也不知道,老板就是这么规定的。”店员回答。
在该女装店旁边的一家服装店,笔者问店主,手头有很多商场的购物券、优惠券、购物卡,在店里能不能用时,店主很爽快地说:“除了超市的卡,商场的代币券都行。”当笔者问收了代币券能不能换成现金时,老板小声地说:“我和商场有业务来往,可以去交换商品。”
随后,笔者来到小商品街某服装店。笔者以朋友介绍来的为由,说自己手上有很多购物卡,问老板能不能帮忙换成现金。老板说:“不能全额兑换。”当笔者表示无所谓时,老板说,拿来吧,但要从店里买衣服才行。
笔者就这一问题,先后咨询了淄博市纪委纠风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以及淄博市银监局等处工作人员。据了解,早在2000年,《人民币管理条例》颁布之时,国家有关部门就明令禁止各种代币券的印发、流通。但是,很多代币券又在名称上下工夫,纷纷改成“优惠券”、“优惠凭证”等名称,但是其代币的作用并没有改变,各种代币券的印发、流通严重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笔者还了解到,要从根本上消除代币券对国家经济的种种危害,需要包括税务、银行、纪检等多部门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