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将有可能被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行政罚款。
11月15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五部委共同制定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
《办法》的制定主要针对目前市场上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其指导思想是:规制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倡导零、供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建立正常、良好的商业伙伴关系,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及零售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办法》主要针对两类问题做出规范。《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针对零售商支付货款账期过长的问题,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同时,《办法》也规定供应商不得要求零售商强行搭售未订购的商品,也不得采取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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