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认定中石化四川维尼纶公司在美国销售的涉案产品不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0。
2005年12月1日,应美国Celanese Chemicals公司、E.I. DuPont de Neumours公司、中石化四川维尼纶公司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9053000。复审调查期为2004年10月1日~20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