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6日,印度商工部对我20-100克/米的绸缎(主要涉及印度海关税号50079000项下产品,同时也包括50071000,50072010,50072090项下有关产品)反倾销案做出终裁。印度拒绝给予我5家应诉被抽样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裁定的倾销幅度在24%-54%之间不等,所有其它应诉但未被抽样企业的平均倾销幅度为38%,另有两家未被抽样的企业被单独裁定42%的倾销幅度(此案初裁中,印方裁定我5家应诉被抽样企业倾销幅度在57.42%-115.74%之间不等,22家回答了抽样问卷但未被抽样的企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107.91%)。印度商工部在事实披露中认为,自中国进口上述涉案产品构成倾销,并因此造成国内产业的损害。 印度按照不同型号和不同应诉企业设定了最低限价。 该案于2005年5月18日立案调查,2005年我对印出口该涉案产品1.81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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