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商务部外贸司宣布,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对《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公告。
细则规定,2007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申请者须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方式为“先来先领”,即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7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商务部将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在申请条件上,细则作出如下规定:
一、2007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二、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方面涉及羊毛、毛条进口的违规记录;
三、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细则允许配额申请者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或复印申请表。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不得超过2007年12月31日。用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在延期条款中,细则规定,2007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2月底。对于加工贸易,12月31日前未完成进口或未全部完成进口的,可凭原关税配额证对未进口部分换领下一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新换领的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对于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的情况,细则规定,用户需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中变更、展期期限。
|